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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已成年。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W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張先生來電詢問今(112)年想贈與名下土地及房屋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贈與稅額如何計算?若由兒子繳納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嗎?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及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且確實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算贈與稅額。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已繳納稅款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張先生之案例來說,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若能提示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係由受贈人(兒子)繳納之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則贈與淨額為-4萬元(230萬元+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37萬元-3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若由贈與人(張先生)代為繳納該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時,則贈與淨額為36萬元(230萬元+50萬元+37萬元+3萬元-244萬元-37萬元-3萬元),應課徵贈與稅額3萬6千元(3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申報贈與不動產如主張受贈人自行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需檢附該筆稅款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供核認,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予以扣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