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月, 2024的文章

農地傳承,可以免稅?

  在家族傳承的資產類型之中,經常會討論到農地與一般土地的課稅規定是否相同?是不是免稅?免稅項目有哪些?最近,也因疫情關係,引發民眾為休養生息,希望買個農地自行耕種蔬果等,也可蓋個農舍當成休憩的地方。因此,為解開讀者對農地的諸多疑問,請詳以下說明。 農地傳承,可以免稅?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0條亦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因此,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一)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訂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二)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該農地自承受後五年內,仍須繼續做農業使用,如有違反,仍會被國稅局追繳遺產及贈與稅。 二、土地增值稅免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39-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故自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

容積移轉懶人包|容積移轉是什麼?容積移轉條件?公式?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案例!

容積移轉懶人包|容積移轉是什麼?容積移轉條件?公式?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案例! 究竟容積移轉是什麼?要怎麼進行容積移轉?又有哪些案例是透過容積移轉蓋高樓的呢?讓我們一起來認識它吧! 容積移轉是什麼? 「  容積移轉  」,英文名稱是「  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 , TDR  」,也有人會直接簡稱為「  容移  」,是把 一宗被限制發展土地的樓地板面積移轉到其他可建築土地上做使用 的一種開發方式。樓地板面積移轉出去的土地被稱為「  送出基地  」,而接收樓地板面積的土地則稱為「  接受基地  」。 簡單來說, A 地因為特殊原因而導致可使用的樓地板面積比例受限制,所以就透過容積移轉的方式,把被限制無法使用的樓地板面積比例轉移到可建築的 B 地,讓 A 地維持較低強度使用, B 地則維持較高強度的使用。 容積移轉目的 台灣容積移轉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處理「 具有文化價值的古蹟土地」 問題。當私人所有的土地上有文化資產,而且這些土地又剛好落在住宅區、商業區等可開發分區上,地主的開發權利就因為要保存文化資產而受到限制。為了同時兼顧保存文化資產、保障地主財產權的效益, 1996 年在「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增加容積移轉制度,讓地主被限制的開發權利可以在他處發展。 此外,容積移轉也被用於 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開放空間取得」 的問題。當私人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原本應該由政府花錢取得,但礙於財政困難,所以導致許多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卻仍是私人持有。為了取得這些公共設施用地,政府在 2002 年修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藉由公告現值的換算,為原本沒有容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創造容積進行移轉。如此一來,不僅地主換取開發容積,政府也輕鬆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延伸閱讀>>>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公保地可以使用?怎樣可以解編? 容積移轉目的 總結來說,容積移轉的目的大致有以下兩點: 保障地主權利: 補償文化資產地主開發權益的犧牲。 舒緩政府財政困難: 透過容積移轉,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進行交換,以此舒緩政府財政困難。 容積移轉條件 容積移轉的條件,依據基地是送出容積、接受容積而有所不同,讓我們一起來比較看看: 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有保存價值的建築所定著的土地 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的可建築土地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