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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112/7/1起什麼情況預售屋能換約?

  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112/7/1起什麼情況預售屋能換約?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 即將在民國112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有關預售屋的禁止換約轉售即是以7/1為分界,7/1之後才購入的預售屋,除非符合特定的條件,否則就不能換約轉讓。而在6/30前取得的預售屋,由於政策是不溯及既往,因此即使在7/1之後一樣可以轉讓。   什麼是紅單? 在開始說明之前,補充一下「紅單」和「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差異,預售屋的買方在跟代銷看好標的、談妥價格後,通常會付個10-20萬的定金,此時會拿到一張訂單,而習慣上代銷業給客戶的訂單通常會是紅色的,因此市場上經常將之稱為「紅單」。拿到這張訂單之後,隔約1週、契約審閱期滿後,買方再帶著1成的簽約款以及這張紅單,到代銷案場去簽預售屋買賣契約。 在民國110年7月1日,實價登錄2.0的相關修法已禁止紅單轉讓, 民國112 年1月10日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則是禁止「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轉讓 。   預售屋的換約轉讓 如果是在112/6/30之前就取得的預售屋,不論原先是從代銷建商手上買入,或是跟其他預售屋的買方購入換約的物件,7/1之後仍然可以轉售,無需事前申請也不受限制。但只要是在7/1之後取得的,不論是從代銷建商端購入,或是買換約的物件,除非符合特定情況,否則都不能夠轉讓。   預售屋(免經申請)可轉讓情形 如果是符合上圖所列的情況,是不用跟政府申請就可以直接向建商辦理轉讓手續的,相關規定規範在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包含了配偶、父母子女、旁系血親二親等(兄弟姊妹)之間的轉讓,還有辦理繼承、以及公司的合併或清算,都屬於免經申請即可轉讓的範圍。   預售屋得申請讓與或轉售情形 如果是符合上圖所列的狀況,可以跟地方政府的地政局、處申請讓與或轉售預售屋,相關規定在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中規範的滿具體也滿細的,例如說被裁員(非自願離職)需失業半年以上,而且簽約前已受僱1年以上。如果是因受到重大傷病或是因意外造成他人受傷,必需符合特定病症且經診斷需半年以上的全日照顧才能申請。此外像是第6點會用在男女朋友共同購入預售屋,現在可能因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其他公用事業及嫌惡設施(如:垃圾處理場)等用地。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彌補其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若干優惠。 公共設施用地種類: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  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 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依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係就各地區人口數與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並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之趨勢而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面積,旨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是以,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決定之一般原則: ◆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等用地之配置原則: ◆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用地之配置原則: ◆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 公共設施用地學校等用地之配置原則: ◆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其他等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原則: ◆ 屠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