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的土地可以申請農業區容許使用
例如: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場、汽車駕駛訓練場、老人安養院、老人養護機構、幼稚園、幼兒園、加油站、運動場館設施等。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之用地規定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使用項目 | 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
運動場館設施 | 一、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達八公尺以上之現有巷道者,建築物應至少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八公尺建築。 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未達八公尺者,建築物應至少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建築。。 二、本項設施(含其停車空間規模)及使用內容,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事業主管法規核准之事業計晝辦理。 三、除建築物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之土地外,停車空間及其他空地之地面,應以綠化及可透水性材質設計鋪設為主,其鋪設比率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 四、上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如高爾夫球場、田徑場、足球場、棒球場、賽車場等,其所需設施場地規模超過一公頃者,應循都市計畫變更適當使用分區後,始得准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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